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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阳县人民检察院业务范围
2018-05-10    来源:    作者:    【打印本页】    字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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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10

彭阳县人民检察院设立1984年,位于彭阳县兴彭大街与闵宁大街交叉口西行100米,彭阳县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在县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下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主要职责为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决议和工作方针;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和人大常委会交办事项,向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并接受其监督;对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并出庭支持公诉。审查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裁定,依法对刑事诉讼活动实施监督;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看守所监管工作是否合法实施监督;受理审查公民对民事行政诉讼判决、裁定的申诉材料,调阅人民法院案卷材料,对符合抗诉条件的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监督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依法受理和承办单位、公民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和自首;依法承办刑事申诉案件和刑事赔偿案件;立足检察职能,结合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研究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特点,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负责本院检察队伍建设和思想整治工作、宣传工作、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考核、奖惩工作和检察装备、财物管理工作、依法管理检察官和其他检察人员;承办其他应由人民检察院负责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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